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协调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