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