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