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停靠点可以单独立项建设,也可以作为市政、交通、旅游、水利等项目的配套设施一并建设。停靠点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