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靠点布点规划。停靠点布点规划应当适应观光旅游、公共体育或者公共交通服务需要,并与旅游、体育、综合交通、河湖空间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停靠点布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还应当征求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停靠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