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靠点布点规划。停靠点布点规划应当适应观光旅游、公共体育或者公共交通服务需要,并与旅游、体育、综合交通、河湖空间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停靠点布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还应当征求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停靠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