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停靠点可以单独立项建设,也可以作为市政、交通、旅游、水利等项目的配套设施一并建设。

停靠点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