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停靠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停靠点运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停靠点的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停靠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船舶停靠和人员上下,维持船舶停靠秩序,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