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租赁住房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