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租赁住房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