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对租赁住房开展检查、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应当查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