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