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租赁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房间十间以上、居住人数十人以上的,出租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开展治安与消防安全自查;(二)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三)在显著位置悬挂和张贴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租赁住房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四)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