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租赁和治安管理规定:
(一)向出租人如实告知租房用途,出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四)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五)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六)遵守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