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租赁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房间十间以上、居住人数十人以上的,出租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开展治安与消防安全自查;

(二)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在显著位置悬挂和张贴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租赁住房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四)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