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租赁和治安管理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督促承租人按规定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五)告知承租人遵守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物业管理规约,安全、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安全事项;

(六)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