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依法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