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