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编制公益性地图的,应当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点、行政区划、境界线等要素,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注和广告登载。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出版发行的行政区划图、交通地图、旅游地图等其他专题地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应急避难场所、旅游服务设施、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不得收取标注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