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