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组织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增加公众版测绘成果的供给,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