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并抄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