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的信息化系统涉及地理信息的,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