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制。新建、改建、扩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等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