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瓯地名文化、方言文化、名人文化、美食文化、茶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特色民俗等传统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记录。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