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四十条有效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支持原住居民从事地方特色手工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