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支持原住居民从事地方特色手工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