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具备开放条件的保护对象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展示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