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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具备开放条件的保护对象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展示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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