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六)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七)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