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六)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七)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