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瓯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当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五十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对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物应当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未开展普查甄别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