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项目准入正面清单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