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六)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七)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