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原有风貌。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