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原有风貌。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