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与管理/Section 2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Article 35In force建瓯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当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五十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对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物应当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未开展普查甄别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