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历史河湖水系的修复工作,恢复历史河湖水系传统格局,加强水污染治理,改善历史河湖水系的水质。禁止擅自填埋、侵占历史河湖水系的河道和水体,改变历史河湖水系原有形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