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历史街巷应当保留原有的街巷肌理和格局,实行分级保护。禁止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街巷走向、尺度和传统界面特征。禁止擅自更改历史街巷名称。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