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历史街巷应当保留原有的街巷肌理和格局,实行分级保护。

禁止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街巷走向、尺度和传统界面特征。

禁止擅自更改历史街巷名称。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