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历史城区应当划分风貌保护区、风貌控制区、风貌协调区,按照保护要求实行分区风貌管控。

历史城区的建筑应当采用或者借鉴传统色彩、材质及样式,保持传统风貌。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