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应当保持传统空间格局和结构形式,延续传统风貌相关历史信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等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