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历史轴线应当保持现有的尺度、线形和断面形式。轴线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该轴线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历史城区新建建筑物不得破坏以鼓楼为核心构成的十字轴线的走向和视觉通廊。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