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有效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宽容、审慎的原则进行认定、记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二)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三)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具体细则由市级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