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条有效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书面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有申请异议和信用修复的权利以及申请的途径。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