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失信行为按照失信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有下列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并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公开。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