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