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