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