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