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