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电力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应当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