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电力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应当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