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