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