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反不正当竞争重要政策,协调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