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