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有效清真用畜禽的屠宰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