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